《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17 14:58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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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起草了《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出台《办法》的目标任务是打击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形成依法依规采矿的良好秩序,保护好我县矿产资源。

  三、工作进展 

  2024年8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始草拟《办法》,经多次会商修改,并报送县司法局法  制审核,2024年10月17日经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文号为清政办〔2024〕30号。 

  四、范围期限 

  《办法》实施范围为清流县行政区域内,2024年10月17日印发,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18条内容。一是明确奖励的举报行为。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明确实施部门。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三是明确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四是明确举报方式。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联系不到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举报人。五是明确举报奖励程序。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七、关键词诠释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高清泉   0598-532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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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起草了《清流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出台《办法》的目标任务是打击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形成依法依规采矿的良好秩序,保护好我县矿产资源。

  三、工作进展 

  2024年8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始草拟《办法》,经多次会商修改,并报送县司法局法  制审核,2024年10月17日经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印发实施,文号为清政办〔2024〕30号。 

  四、范围期限 

  《办法》实施范围为清流县行政区域内,2024年10月17日印发,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18条内容。一是明确奖励的举报行为。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明确实施部门。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法定执法职责的相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三是明确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5万元。四是明确举报方式。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联系不到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举报人。五是明确举报奖励程序。举报奖励程序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提交的奖励申请应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时间、简要举报内容等。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以书面、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七、关键词诠释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自然资源局   高清泉   0598-532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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