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奖励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地方品牌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加速知识产权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在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要求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修订《关于印发《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规〔2024〕12号)。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的规定,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2020﹞52号)。
2.为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提高我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8号》等文件要求,同时,为缓解企业融资难,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水平,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通知》新增专利转移转化运用、专利权开放许可、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专利权质押等奖励标准。
3.加快推进我县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进我县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文件要求,《通知》对我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标准进行新增和修订。
三、主要内容
1.原专利奖励标准为: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被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0000元、2000元、800元。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修订后的《通知》废止以上奖励项目。
2.《通知》新增奖励政策9条,包括“专利转移转化运用、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奖配套奖励、专利权开放许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等7项专利奖励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2项地理标志和商标奖励标准。
3.材料清单:《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备案证明、商标注册证、获奖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申报主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4.办理时限:第二年根据受理部门发布申报奖励通知集中时间申报。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以上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依本办法执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 ﹝2020﹞52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获得的授权专利不再执行(清政办 ﹝2020﹞52号)奖励标准。
五、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商标广告监管股
联系电话:0598-87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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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奖励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地方品牌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加速知识产权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在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要求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修订《关于印发《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规〔2024〕12号)。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的规定,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2020﹞52号)。
2.为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提高我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8号》等文件要求,同时,为缓解企业融资难,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水平,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通知》新增专利转移转化运用、专利权开放许可、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专利权质押等奖励标准。
3.加快推进我县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推进我县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文件要求,《通知》对我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标准进行新增和修订。
三、主要内容
1.原专利奖励标准为: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被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0000元、2000元、800元。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修订后的《通知》废止以上奖励项目。
2.《通知》新增奖励政策9条,包括“专利转移转化运用、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奖配套奖励、专利权开放许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等7项专利奖励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2项地理标志和商标奖励标准。
3.材料清单:《清流县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备案证明、商标注册证、获奖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申报主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4.办理时限:第二年根据受理部门发布申报奖励通知集中时间申报。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以上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依本办法执行。《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办 ﹝2020﹞52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获得的授权专利不再执行(清政办 ﹝2020﹞52号)奖励标准。
五、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商标广告监管股
联系电话:0598-87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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