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2-10 09:35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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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文件精神,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六)《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实施 “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具体由各乡(镇)确定。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对已改变耕地用途、长年抛荒、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无主田、机动田不再给予补贴,无主田、机动田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或虽未流转(或发包)给农户,但事实由农户耕种的,原则上由实际耕种的农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将相关信息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由村委会负责资金用途监管。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乡(镇)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继续执行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附件1),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各村上报的村集体地、收回地块等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清册汇总表及行政村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干部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附件3),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将乡(镇)汇总表(附件3)电子档及公示照片电子档一并报送,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乡镇上报的(附件3)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系统录入。各乡(镇)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

  六、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 系 人:郑永富 180208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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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jpg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文件精神,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四)《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六)《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应切实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实施 “地力提升‘2345’工程”,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适时翻压,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引导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具体由各乡(镇)确定。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对已改变耕地用途、长年抛荒、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无主田、机动田不再给予补贴,无主田、机动田流转(或发包)给农户耕种或虽未流转(或发包)给农户,但事实由农户耕种的,原则上由实际耕种的农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将相关信息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由村委会负责资金用途监管。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乡(镇)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继续执行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补贴政策,其中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附件1),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各村上报的村集体地、收回地块等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清册汇总表及行政村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干部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附件3),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将乡(镇)汇总表(附件3)电子档及公示照片电子档一并报送,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乡镇上报的(附件3)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系统录入。各乡(镇)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

  六、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 系 人:郑永富 180208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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