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 购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3-05 15:15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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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存量商品房处置及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三明市为顺应形势,落实相关会议精神,出台《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本《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

  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旨在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和产权的双重诉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意在清流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房源范围:由清流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布,涵盖辖区内存量商品住房现房或风险可控的期房,且单套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低层住宅)。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具体房源以住建部门分期公示为准。

  (三)实施主体:清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清流县财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自行与购房人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协议。

  (四)支持标准:县政府统筹出资4800万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人支付“共有产权”房的首付款(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15%、公积金首付比例20%),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五)职责分工:多部门协同。县住建部门要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及时评估政策效应。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及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国资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做好房票出具、结算等方面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财鑫公司要履行房票的发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房票的兑付等。

  (六)购房流程:财鑫公司、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产产权15%(商业贷款首付部分)或20%(公积金贷款首付部分)登记于财鑫公司名下,85%(或80%)登记于购房人名下,办理抵押登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财鑫公司开具房票,房企将房票支付列为 “现金支付”,房企收到房票后备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案。

  (七)使用约定: 

  1.鉴于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购房人,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名下产权的契税;100%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购房贷款外,在未全部回购国有公司产权前,购买人不得将名下产权抵押他用。

  3.购房人需在5年内一次性全额结清财鑫公司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不计利息)后,回购财鑫公司持有的产权,可办理产权解除抵押、交易、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超过5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之日起财鑫公司出资部分的利息,财鑫公司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共有产权”住房支付首付款及利息。

  特殊情况(如:1:政府出台临时政策,限制或暂停交易;2.房屋涉及法律纠纷,如产权争议、抵押等,需解决后才能交易;3.购房人因重病、失业等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完成交易;4.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财鑫公司收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回购款项(原价回购)后,次月起两个月内兑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八)执行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鑫公司统筹安排的房票额度提前用完则政策即时终止。

  三、《细则》的特色亮点 

  (一)房票使用灵活财政以房票形式支持购房,降低购房门槛,且房票可在房源库房企间流通转让。

  (二)产权交易宽松:购房人所购 “共有产权” 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仅需结清购房产首付款本金,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和房产的流通性。

  (三)部门协同各部门职责清晰,从政策制定、资金筹集、登记管理到购房服务等环节紧密配合,形成高效工作合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为购房者提供便利。

  四、政策解读机关 

  本《细则》内容的相关实施政策由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单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惠梅

  联系电话:0598-532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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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关于支持共有产权购房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jpg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存量商品房处置及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三明市为顺应形势,落实相关会议精神,出台《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本《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

  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旨在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和产权的双重诉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意在清流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房源范围:由清流县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布,涵盖辖区内存量商品住房现房或风险可控的期房,且单套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含低层住宅)。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具体房源以住建部门分期公示为准。

  (三)实施主体:清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清流县财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自行与购房人签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协议。

  (四)支持标准:县政府统筹出资4800万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人支付“共有产权”房的首付款(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15%、公积金首付比例20%),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五)职责分工:多部门协同。县住建部门要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及时评估政策效应。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及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国资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做好房票出具、结算等方面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财鑫公司要履行房票的发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房票的兑付等。

  (六)购房流程:财鑫公司、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产产权15%(商业贷款首付部分)或20%(公积金贷款首付部分)登记于财鑫公司名下,85%(或80%)登记于购房人名下,办理抵押登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财鑫公司开具房票,房企将房票支付列为 “现金支付”,房企收到房票后备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案。

  (七)使用约定: 

  1.鉴于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购房人,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名下产权的契税;100%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购房贷款外,在未全部回购国有公司产权前,购买人不得将名下产权抵押他用。

  3.购房人需在5年内一次性全额结清财鑫公司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不计利息)后,回购财鑫公司持有的产权,可办理产权解除抵押、交易、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超过5年未回购的,购房人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补缴自购房之日起财鑫公司出资部分的利息,财鑫公司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处置并收回“共有产权”住房支付首付款及利息。

  特殊情况(如:1:政府出台临时政策,限制或暂停交易;2.房屋涉及法律纠纷,如产权争议、抵押等,需解决后才能交易;3.购房人因重病、失业等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完成交易;4.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房票的兑付。房企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财鑫公司收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回购款项(原价回购)后,次月起两个月内兑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八)执行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鑫公司统筹安排的房票额度提前用完则政策即时终止。

  三、《细则》的特色亮点 

  (一)房票使用灵活财政以房票形式支持购房,降低购房门槛,且房票可在房源库房企间流通转让。

  (二)产权交易宽松:购房人所购 “共有产权” 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仅需结清购房产首付款本金,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和房产的流通性。

  (三)部门协同各部门职责清晰,从政策制定、资金筹集、登记管理到购房服务等环节紧密配合,形成高效工作合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为购房者提供便利。

  四、政策解读机关 

  本《细则》内容的相关实施政策由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单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惠梅

  联系电话:0598-532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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