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日期:2025-06-09 10:48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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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府研究决定,对已下放的76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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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jpg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府研究决定,对已下放的76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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