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清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社会 共治”实施方案》其中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智慧监管+社会共治”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5〕5号)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调整:
1.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一)项第1点“加强共建共治”:“发动经营者自行安装监控”予以修改为“由政府统一在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店内安装监控并支付安装及运维费用”。
2.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一)项第2点“鼓励争先升级”:“对评比为A级的商户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予以删除,不再执行。
3.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三)项第3点“坚持奖惩并举”:“年终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删除,不再执行。
4.对附件1“清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区域分级评定项目”中“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评级要点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评级要点表”检查项目序号1.1“店内实时经营状况接入可视化监管平台管理”予以修改为“商家未擅自拆卸、损毁监控设备及线路”。
5.对第四点“工作要求”中新增“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自动终止”内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5日起与清政办规〔2025〕5号文件一并执行,试行期一致。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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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智慧监管+社会共治”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5〕5号)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调整:
1.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一)项第1点“加强共建共治”:“发动经营者自行安装监控”予以修改为“由政府统一在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店内安装监控并支付安装及运维费用”。
2.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一)项第2点“鼓励争先升级”:“对评比为A级的商户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予以删除,不再执行。
3.对第三点“具体做法”第(三)项第3点“坚持奖惩并举”:“年终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删除,不再执行。
4.对附件1“清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区域分级评定项目”中“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评级要点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评级要点表”检查项目序号1.1“店内实时经营状况接入可视化监管平台管理”予以修改为“商家未擅自拆卸、损毁监控设备及线路”。
5.对第四点“工作要求”中新增“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自动终止”内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5日起与清政办规〔2025〕5号文件一并执行,试行期一致。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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