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节地生态 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5-05-29 08:51 来源:清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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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施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依据、范围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参考借鉴其他地区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2.民政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3.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

  三、目标任务 

  倡导和鼓励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等骨灰安葬方式,从而实现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目的。

  四、实施期限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为5年。到期后视情修订或重新印发执行。

  五、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葬式标准、奖补标准、生态安葬办理程序、申请和兑现奖补资金相关事项、设施保障、档案管理、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奖补的对象范围。一是户籍为清流县户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二是在清流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台湾同胞。

  (二)葬式标准要求。在定点服务单位实行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

  (三)明确奖补标准。一是实行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二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免费提供一个200元及以下的可降解骨灰容器。

  (四)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办理程序。一是要到定点服务单位办理。二是要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三是要提供相应材料。

  (五)申请奖补资金的要求。一是明确申请时限和审核时限。二是明确县民社局承担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三是明确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四是明确资金发放方式。

  (六)落实经费保障。由县民社部门提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县财政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七)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和人社局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料分年度进行归档。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监督管理。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可能出现的负面行为提出监督管理要求。

  六、注意事项 

  主要是两个环节的办理程序及需要的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须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注销证明。

  2.逝者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社局所属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为逝者的直系亲属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如授权人还需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

  (二)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逝者骨灰安葬(放)后,由申请人在购买公墓60日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向清流县民社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公墓墓位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原件;

  (5)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骨灰散撒、树葬、花坛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清流县民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完成审核、审批,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审批通过后,县民社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七、政策特点 

  (一)设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为便于监管,将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区域设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不考虑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一是可提供规范的生态葬葬式葬法。二是为了便于监管,防范一些群众领取奖补资金后又将骨灰取出再葬或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

  (二)落实促进闽台融合、“两岸一家亲”理念。结合我县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实际,为“在清流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台湾同胞”提供同我县居民一样的政策待遇。

  (三)衔接执行免除骨灰盒政策。《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清政办〔2016〕62号)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遗体在殡仪馆馆内三天冷藏费360元/具和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本次制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衔接执行免除城乡困难群众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的政策,但是从骨灰盒改为可降解骨灰容器。

  (四)改进奖补资金发放方式。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奖补资金由县民社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不实行现金发放。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1: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8-5328072

  解读单位2:清流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8-532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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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jpg

  近期,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施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依据、范围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参考借鉴其他地区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2.民政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3.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

  三、目标任务 

  倡导和鼓励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等骨灰安葬方式,从而实现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目的。

  四、实施期限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为5年。到期后视情修订或重新印发执行。

  五、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葬式标准、奖补标准、生态安葬办理程序、申请和兑现奖补资金相关事项、设施保障、档案管理、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奖补的对象范围。一是户籍为清流县户籍、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二是在清流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台湾同胞。

  (二)葬式标准要求。在定点服务单位实行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

  (三)明确奖补标准。一是实行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塔葬、树葬、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二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免费提供一个200元及以下的可降解骨灰容器。

  (四)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办理程序。一是要到定点服务单位办理。二是要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三是要提供相应材料。

  (五)申请奖补资金的要求。一是明确申请时限和审核时限。二是明确县民社局承担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三是明确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四是明确资金发放方式。

  (六)落实经费保障。由县民社部门提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县财政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七)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和人社局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料分年度进行归档。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监督管理。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可能出现的负面行为提出监督管理要求。

  六、注意事项 

  主要是两个环节的办理程序及需要的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须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注销证明。

  2.逝者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社局所属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为逝者的直系亲属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如授权人还需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

  (二)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逝者骨灰安葬(放)后,由申请人在购买公墓60日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向清流县民社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公墓墓位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原件;

  (5)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骨灰散撒、树葬、花坛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清流县民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完成审核、审批,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清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审批通过后,县民社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七、政策特点 

  (一)设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为便于监管,将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区域设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不考虑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一是可提供规范的生态葬葬式葬法。二是为了便于监管,防范一些群众领取奖补资金后又将骨灰取出再葬或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

  (二)落实促进闽台融合、“两岸一家亲”理念。结合我县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实际,为“在清流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清流县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台湾同胞”提供同我县居民一样的政策待遇。

  (三)衔接执行免除骨灰盒政策。《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清政办〔2016〕62号)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遗体在殡仪馆馆内三天冷藏费360元/具和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本次制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衔接执行免除城乡困难群众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的政策,但是从骨灰盒改为可降解骨灰容器。

  (四)改进奖补资金发放方式。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奖补资金由县民社局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不实行现金发放。

  八、联系人及(单位)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1:清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8-5328072

  解读单位2:清流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8-532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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