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关于禁止在清流县流水 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水水库坝址位于清流县李家乡境内,是以灌溉、供水、防洪、兼顾消能发电的小(1)型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496.5m,总库容为358.86万m³,拦河坝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水库施工总工期为36个月。
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清流县吴家村、罗坑村,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建筑工程建设占地、永久道路交通用地。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清流县流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树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的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予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离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项目建设验收后止。
附件: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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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水水库坝址位于清流县李家乡境内,是以灌溉、供水、防洪、兼顾消能发电的小(1)型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496.5m,总库容为358.86万m³,拦河坝为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水库施工总工期为36个月。
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清流县吴家村、罗坑村,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建筑工程建设占地、永久道路交通用地。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清流县流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树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的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予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离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项目建设验收后止。
附件: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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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流水水库建设征地范围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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