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10 11:54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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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清流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6〕2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三)《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五)《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一卡通”统一发放,同步强化绩效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完成确权的村、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数,具体由各乡(镇)核定;流转国有农场等耕地的,按实际耕种面积,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具体由各乡(镇)核定。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乡(镇)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继续执行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奖励,其中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和村级公示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各村上报的村集体地、收回地块等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清册汇总表及行政村汇总表,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将乡(镇)汇总表电子档及公示照片电子档一并报送,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乡镇上报的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由各乡(镇)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一卡通”管理财政直补资金发放方式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开展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交工作要遵循农户自主自愿的原则,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代交农户承担的保费,需让投保农户知晓保费、自愿投保,并经本村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方可代交。开展保费代交工作要在测算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后,对照承保机构提供的农户投保面积及金额信息,逐户从当年其享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其应缴纳的水稻保险保费,避免发生先直接扣除农户承担保费总量后再测算补贴标准的行为。

  (五)系统录入。各乡(镇)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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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清流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清政办规〔2026〕2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更名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文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三)《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五)《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一卡通”统一发放,同步强化绩效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对象、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文件精神: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完成确权的村、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数,具体由各乡(镇)核定;流转国有农场等耕地的,按实际耕种面积,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具体由各乡(镇)核定。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乡(镇)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继续执行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奖励,其中规模种粮主体(种粮大户)每亩奖励5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形式。所需资金在省里切块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中统筹安排。本县农户在本县其他乡(镇)承包流转土地的,补贴面积和种粮大户奖励统一在承包流转土地的所在乡(镇)申报。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和村级公示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各村上报的村集体地、收回地块等要单独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做好面积核实及公示。所有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将本村各村民小组农户清册汇总表及行政村汇总表,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填写乡(镇)汇总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将乡(镇)汇总表电子档及公示照片电子档一并报送,其余材料由乡(镇)存档,各乡(镇)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乡镇上报的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由各乡(镇)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一卡通”管理财政直补资金发放方式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开展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交工作要遵循农户自主自愿的原则,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代交农户承担的保费,需让投保农户知晓保费、自愿投保,并经本村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方可代交。开展保费代交工作要在测算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后,对照承保机构提供的农户投保面积及金额信息,逐户从当年其享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其应缴纳的水稻保险保费,避免发生先直接扣除农户承担保费总量后再测算补贴标准的行为。

  (五)系统录入。各乡(镇)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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