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清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修改内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对《清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清政办〔2024〕31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部分条款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内容:
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强化政策保障”第四条规定:
原文:“同时对邮政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邮政公司500元/年补助,由邮政公司结合日常服务质量、快递量等进行考核后补给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使用。”
修改为:“同时对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500元/年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修改说明:
原条款以直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给予补助,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的规定。
原条款通过明确列入“邮政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的方式实施补贴,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以不明确入选条件的企业库实施财政奖励补贴的情形。
修改后删除了指定受益人的表述,补助资金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联系方式:
联系人:清流县交通运输局赖敬威
联系电话:0598-532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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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对《清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清政办〔2024〕31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部分条款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内容:
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强化政策保障”第四条规定:
原文:“同时对邮政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邮政公司500元/年补助,由邮政公司结合日常服务质量、快递量等进行考核后补给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用于日常运营维护使用。”
修改为:“同时对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给予500元/年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修改说明:
原条款以直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给予补助,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的规定。
原条款通过明确列入“邮政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的方式实施补贴,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以不明确入选条件的企业库实施财政奖励补贴的情形。
修改后删除了指定受益人的表述,补助资金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村级客货邮融合服务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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