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意见》

日期:2026-08-06 19:21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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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意见》(清政办规〔2026〕10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是国家为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而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其规范发放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根据以下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5〕798号)。

  二、目标任务

  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全面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直补资金规范发放,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政策执行效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抓紧抓实。

  三、工作进展

  本意见是在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和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修订完善而成,原文件同时废止。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核增核减范围,优化了三级审核程序,强化了各级责任落实。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清流县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减一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核减范围(应予以停发的情形)

  在扶持期内,资金直补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核减,停止发放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1、资金直补对象已死亡的移民;

  2、资金直补对象中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含武警、消防)中已提干或转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士官的;

  3、资金直补对象中正在服刑人员(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长期出国、出境且户口已迁至境外、国外的;

  4、资金直补对象中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假和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被纳入扶持范围的;

  5、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以核减的情形。

  (二)核增范围(应予以恢复发放的情形)

  在扶持期内,资金直补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核增,按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1、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已正式回国的;

  2、服刑人员已期满释放的;

  3、符合后扶政策规定、履行规范程序新增核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

  (三)审核程序(三级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减一次。按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摸底、乡镇初审并公示、县移民管理机构复审的工作步骤执行:

  1. 村级摸排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照当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花名册,通过入户走访、召开移民户代表会议或张贴宣传等形式,逐户逐人认真调查,并复印相关证明资料(有关证明资料尽量取得被核减对象或其家人的签字认可),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同时,规范填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增(减)花名册》,经核查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名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乡镇。

  2. 乡镇初审

  各乡(镇)在村级调查上报的基础上,对照年度直补对象花名册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民政等部门公共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核增核减对象。经确认的名单在移民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不少于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辖区内工作情况上报,并附相关核增核减表格(上报材料须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纸质版、电子版、公示照片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

  3. 县级审查

  县移民管理机构及时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将直补对象人员名单与县委组织部(编办)、民政和人社、卫健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比对,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附汇总表、核增(减)对象花名册、直补对象花名册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和省移民管理机构核备。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将资金直补对象增减处理结果在移民村进行通告。

  (四)组织保障

  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敏感度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做好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形成“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2.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取得移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和舆论氛围。要认真分析研判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处理核减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核减工作有序开展。

  3. 强化监督,严肃追责。各乡(镇)要设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公开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耐心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背政策、徇私舞弊致使资金直补发放对象该减不减的,按照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闽政移文〔2006〕112号)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重复领取、虚报冒领该减不减,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由乡镇负责如数追回。

  六、注意事项

  核减核增的生效时间:资金直补对象发生核减或核增情形的,均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不追溯当年度已发放的直补资金。

  公示要求:乡镇初审确认的名单须在移民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上报时限:各乡(镇)须将纸质版、电子版及公示照片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

  责任追究:对违背政策、徇私舞弊致使该减不减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由乡镇负责如数追回。

  旧文件废止: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指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享受直补资金的水库移民。

  核减:指对已不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直补对象,从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资格、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增:指对原已核减但后续恢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新增核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恢复或纳入、发放直补资金。

  财政供养人员:指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动态管理:指对直补对象资格实行动态跟踪、每年集中核减一次的管理机制。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意见由清流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具体业务咨询请联系县移民管理机构0598-87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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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意见》(清政办规〔2026〕10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是国家为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而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其规范发放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根据以下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5〕798号)。

  二、目标任务

  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全面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直补资金规范发放,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政策执行效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抓紧抓实。

  三、工作进展

  本意见是在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和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修订完善而成,原文件同时废止。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核增核减范围,优化了三级审核程序,强化了各级责任落实。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清流县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减一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核减范围(应予以停发的情形)

  在扶持期内,资金直补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核减,停止发放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1、资金直补对象已死亡的移民;

  2、资金直补对象中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含武警、消防)中已提干或转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士官的;

  3、资金直补对象中正在服刑人员(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长期出国、出境且户口已迁至境外、国外的;

  4、资金直补对象中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假和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被纳入扶持范围的;

  5、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以核减的情形。

  (二)核增范围(应予以恢复发放的情形)

  在扶持期内,资金直补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核增,按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1、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已正式回国的;

  2、服刑人员已期满释放的;

  3、符合后扶政策规定、履行规范程序新增核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

  (三)审核程序(三级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减一次。按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摸底、乡镇初审并公示、县移民管理机构复审的工作步骤执行:

  1. 村级摸排

  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照当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花名册,通过入户走访、召开移民户代表会议或张贴宣传等形式,逐户逐人认真调查,并复印相关证明资料(有关证明资料尽量取得被核减对象或其家人的签字认可),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同时,规范填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增(减)花名册》,经核查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名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乡镇。

  2. 乡镇初审

  各乡(镇)在村级调查上报的基础上,对照年度直补对象花名册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民政等部门公共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核增核减对象。经确认的名单在移民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不少于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辖区内工作情况上报,并附相关核增核减表格(上报材料须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纸质版、电子版、公示照片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

  3. 县级审查

  县移民管理机构及时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将直补对象人员名单与县委组织部(编办)、民政和人社、卫健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比对,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附汇总表、核增(减)对象花名册、直补对象花名册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和省移民管理机构核备。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将资金直补对象增减处理结果在移民村进行通告。

  (四)组织保障

  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敏感度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做好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资格审查工作,形成“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2.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取得移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和舆论氛围。要认真分析研判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处理核减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核减工作有序开展。

  3. 强化监督,严肃追责。各乡(镇)要设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公开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耐心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背政策、徇私舞弊致使资金直补发放对象该减不减的,按照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闽政移文〔2006〕112号)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重复领取、虚报冒领该减不减,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由乡镇负责如数追回。

  六、注意事项

  核减核增的生效时间:资金直补对象发生核减或核增情形的,均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不追溯当年度已发放的直补资金。

  公示要求:乡镇初审确认的名单须在移民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上报时限:各乡(镇)须将纸质版、电子版及公示照片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

  责任追究:对违背政策、徇私舞弊致使该减不减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由乡镇负责如数追回。

  旧文件废止: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核减工作意见》(清政办〔2017〕143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指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享受直补资金的水库移民。

  核减:指对已不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直补对象,从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资格、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增:指对原已核减但后续恢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新增核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从下一年度起予以恢复或纳入、发放直补资金。

  财政供养人员:指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动态管理:指对直补对象资格实行动态跟踪、每年集中核减一次的管理机制。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意见由清流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具体业务咨询请联系县移民管理机构0598-87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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