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5300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蔬菜萃取纯植物性一氧化氮供体生产项目 |
清环审〔2019〕4号 |
2019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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