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实施
(一)统筹建设。从2014年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统筹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统筹分配。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租赁合同到期或经年度复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一律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实行低收入以下家庭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在取得实物配租保障前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进行保障,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其中,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不高于原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收入与财产标准的家庭。
三、实行差别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租金水平仍按原廉租住房规定的低保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项外的其它家庭,租金水平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四、轮候配租
(一)轮候配租。本文件实施前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名单的家庭,其配租顺序仍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清政文〔2012〕91号)执行;本文件实施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名单的家庭,原则上按申请批次的先后安排轮候配租,但低保家庭可不受申请批次限制,实行依申请应保尽保。每个批次选房的先后顺序依次分为四档,分别为:低保残疾双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优先保障。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失独家庭,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其中残疾家庭给予首先照顾。具有两种及以上优先情况的,不再提高其轮候位次。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按其优先情况一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经县公务员局、民政局(双拥办)、计生局、残联、总工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证明。
(三)抽签摇号。同等条件下按照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五、定向保障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实施定向保障的统一按照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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