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9-21 09:29 来源:清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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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0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清流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发放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本次发放对象为龙津镇、嵩溪镇、嵩口镇、长校镇、灵地镇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已就业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县民政局确认的我县当年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亦称为住房保障面积)的家庭。

二、申请人条件:

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家庭常住户籍(以每一户口本为单位);

2、属于低收入家庭;

3、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属于单身无房的。

三、认定依据: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以县民政局出具的《清流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情况证明》为认定依据;

申请人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情况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住房状况证明为认定依据。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方法:

㈠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在退出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建筑面积);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4、领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建筑面积);

6、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7、其他应认定为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房屋。

㈡下列住房建筑面积不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承租的私有住房;

2、其他不应认定为现住房建筑面积的住房。

四、申请和办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程序:

(一)城乡规划建设局就申请、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事项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清流电视台作为期不少于7天的广告宣传。

申请人家庭向龙津镇、嵩溪镇、嵩口镇、长校镇、灵地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格式书面申请书(一式二份附表一),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由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情况的住房状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4、已就业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提供单身无房证明。

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设置专用窗口负责申请报告的受理工作。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清流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附表二),由申请人填写完毕,经受理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由受理机关按户建档。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理机关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将已建档的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提交的资料、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送交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房改办)。

县房改办收到受理机关送交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编制拟报审批申请人基本情况名单,并将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机关和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15天。同时将公示名单和申请人的审批表报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县房改办上报的审批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经批准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机关和政府政务公开栏予以通告,并向县房改办签发审批意见和住房租金补贴发放花名册,发放补贴。

五、发放标准:住房租金补贴的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元/月、人×12个月;

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以连续12个月为一轮,凡仍符合新一轮申请条件的家庭,必须在每年3月份重新经过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否则,不能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民政局书面通知县房改办即时停发住房租金补贴。

在享受住房租金补贴期间,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的,应相应减少租金补贴数额;因家庭人员增加,需增加补贴资金的,需重新申请。

六、注意事项:根据《清流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发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1、在本方案规定的公示期内,凡对被公示对象享受住房租金补贴有异议的,均可向县监察局举报。

县监察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民政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举报进行核实。经查,举报属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被举报人的享受资格,并将核查情况和取消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确认享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2、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并已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应取消其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很坏的,取消其申请廉租房保障的终身资格,并记录在案。

3、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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