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7-06-06 09:32 来源:清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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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意见》(闽政【2011】8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促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清流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是县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机构,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员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政部门开展收入认定、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用地供应、政府投入、企业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相关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县住建局和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制定,县住建局要配足房改办工作人员;县民政局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县、乡(镇)财政承担。

二、规范审核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是确保分配公平的重要保障。要严格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逐级审查淘汰和多部门协查机制,坚决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公开透明。

(一)明确准入标准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1.清流县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执行;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管理办法》执行;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清流县各类保障性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2)申请之前五年内在住房二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规范审核流程

要建立健全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在报名通告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自申请人报名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房改办复核汇总。

3.县房改办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家庭信息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提出复核意见,同时把复核结果报县住建局。

4.县住建局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并转送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函等方式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保险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和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报纳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局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保险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建局。

6.县住建局在收到民政局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三)严格租售管理

1.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轮候。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残疾双困家庭、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同一困难程度的如属残疾、劳模、优抚对象、拆迁户等优先安排。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先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廉租住房轮候到位之前享受货币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配售管理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使用管理

县住建局(房改办)负责县级各类保障性住房资产移交,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产权归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县住建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管理模式的住房保障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实现与房产登记、户籍、车管、社保、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对象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原租金标准的5倍交纳租金。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原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建局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县房改办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处罚。

三、强化督查落实,完善后续监管

(一)强化责任主体

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建立考核机制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县监察局参照《三明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明委办(2011)10号]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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