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保障房经济状况及收入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6-06-14 09:36 来源:清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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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保障房申请、审批、分配工作,根据福建省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及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的申请保障房经济状况交易额及收入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交易核定

1、廉租房经济状况交易额核定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2、公租房经济状况交易额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下(含4倍);

二、申请人收入核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1.廉租住房收入(财产)、住房条件调整为: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

2)人均财产2.5万元以下;

2. 公租住房收入(财产)、住房条件调整为: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2)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其他准入条件,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按《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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