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建筑工程领域和房地产项目尽快复工稳定经营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08:46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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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建筑工程领域和房地产项目尽快复工稳定经营的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

建筑工程领域和房地产项目尽快复工稳定经营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不放松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推进建筑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复工复产、稳定经营,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1.减轻工程保证金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使用投标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本地注册建筑企业免交投标保证金,其中400万元以内的邀请招标项目免交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

2.落实预付工程款制度。对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未予以明确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支付比例偏低的,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约定或重新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按10%执行(已支付进度款但不足10%的,可以补足到10%作为预付款,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工程实施后,预付款逐笔抵扣应拨的工程进度款,直至扣完。预付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备料,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各建设业主单位)

3.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政府投资项目各业主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随意拖欠。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应付工程款计算支付比例低于80%的,可以调整到不低于80%、不高于90%比例支付。(责任单位:各建设业主单位)

4.宽限土地出让金缴交。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出让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可延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0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应在疫情防控期间缴交出让金的,宽限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0日内缴交。疫情防控期以前土地出让金缴款已违约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时间计算。已经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地块,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天数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5.适当顺延开竣工时间。受疫情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开竣工和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日期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6.调整预售许可和资金使用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无不良信用、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其商品房项目工程量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时,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按月提前申请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责任单位:住建局)

7.宽限“一盘一策”政府所购买房产的企业回购时间。对原按照“一盘一策”措施政府向房地产企业预购的房产,企业有意愿回购但尚未回购、回购时限按原合同和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延长时限已到的,疫情防控时间予以扣除,可重新确定回购的最后期限。(责任单位:住建局、财鑫公司)

8.做好用工需求保障和安全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异地工人人数多且可以集中出发地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建设业主单位安排直达专车或包车接回。项目责任单位和辖区乡镇、社区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进行分类健康管理,对企业自身不具备条件的要协助安排好隔离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建设业主单位、人社局)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与省市县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复工复产其它优惠政策一致。国家和省、市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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