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09:30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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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31

 

 

 

 

 

 

 

关于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的实施意见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关于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明自然资201914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三旧”改造基本原则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同时,做到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 “三旧”改造的范围

1.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文件规定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2.“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地上建()筑物,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具体改造地块条件成熟的,可以经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同意改造后,按照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的“三旧”改造方案组织实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统一改造的片区、涉及众多产权单位或个人不宜各自自行改造的片区,拟改造为商品住宅的地块,由政府收储统一实施改造。未纳入政府统一收储,且土地批准使用10年以上,并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改造。

三、明确“三旧”改造的实施主体和程序

(一)政府实施改造。对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可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具体收储出让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原土地使用人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人与其他投资者实施联合改造。

鼓励原产权人对“三旧”改造项目自主开发,自主经营,确实需要联合开发的,原产权人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转让。进行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并在申请改造时明确参与联合改造的单位或个人。改造后的产权分摊比例由参与联合改造各方自行商定。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方案,依法申请改造。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自行改造意向的,由改造实施主体先行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初步审核报县政府原则同意后,方可开展改造的各项前期工作。

原土地使用单位自行改造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对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改造申请。

1)按全部拆除重建进行“三旧”改造的,申请时应提交初步改造方案。

改造地块若涉及安置个人住宅的,申请时还需提供与全部产权住户达成改造的意向材料。

2)对原有建筑采取改变功能、加建扩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和初步改造方案,改造项目中存在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建筑,还应提供相应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行政处罚意见。

2.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三旧”改造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并由县住建局对“三旧”改造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3.改造实施主体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4.改造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改造实施主体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四、明确“三旧”改造的政策扶持力度

1.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明确供地方式。“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或部分含有经营性商品住宅的、用于SOHO公寓式办公的,必须由县政府统一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除此之外均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应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

协议出让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以规划确定的新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地价评估,并按评估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原属国有划拨用地的,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实施“三旧”改造。为减少审批环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可连同“三旧”改造方案一同报县政府审批。

3.明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自行改造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必须根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按下列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1)原为商服、住宅用地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建筑面积(计容)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建筑物,不计入改造前建筑面积。

2)原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公共管理服务用地的,按新建总建筑(计容),以改造后的土地用途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3)一宗地块内改造为多种用途的,分用途按上述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4.明确土地使用年限。“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以批准改造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点重新计算。

5.合理确定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政府实施土地收储进行“三旧”改造短期内能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开发的,收储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闽政200134号的规定,按住宅用地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给予补偿。

五、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的后续监管

1.自行改造为民办文化设施(盈利性博物馆、展览馆、美术、电影院)、民办教育设施、民办医疗设施、民办养老设施的,土地用途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界定的,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工业用地改为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仍按工业用途登记发证,不得分割办证。

2.改造地块涉及返还安置个人住宅的:(1)改造前后的产权持有人应当一致,征收安置面积按经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改造后原住宅建筑面积内的房产性质仍按原产权性质登记;超出原房产的建筑面积按上述方式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出让性质进行产权登记发证。(2)安置住房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原房产建筑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安置方案中住房新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出90㎡;原房产建筑面积在61-80/套以下(含80㎡)的,安置方案中住房新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出100㎡;原住房面积在81-100/套以下(含100㎡)的,安置方案中住房新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出110㎡;原住房面积在101/套以上的,安置方案中住房新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出120㎡。

六、有关事项

1.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执行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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