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维修管理制度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维修管理,保障公有住房正常和安全使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维修范围
根据《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6条第2款“与该房屋有关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消防设施等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6条第3款“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屋面楼板、外墙渗水、漏水、水电等线路损坏的维修,水管主通道堵塞疏通、烟道渗漏及疏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原因造成的除外”;第6条第5款“租赁期内,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由乙方(公共租赁住房租户)承担”,确定维修范围。按照房屋的损坏部位、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大小,公房维修初步划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个等级。
(一)小修:通过简单修理保养能保持、恢复或完善建筑物良好技术状况和使用功能,不需要拆改房屋结构,且单项工程维修预算不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单套房屋全面整修维修预算不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包括:
(1)局部瓦屋面破损、渗漏;
(2)天棚及内外墙粉刷层脱落、空鼓;
(3)局部电线路故障;
(4)供水管及排水管渗漏、破损;
(5)天棚、地面、墙面局部渗漏水;
(6)住户入住前房屋整修(含水龙头、灯具、卫具等);
(7)房屋空置期间老化等造成的漏水费用(含马桶老化漏水等);
(8)其他未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小修项目。
(二)中修:通过对房屋承重结构、屋面结构大面积翻修,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恢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维修项目;集中成片或整幢建筑物改造;单套房屋全面整修维修预算高于3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维修项目及其他项目。包括:
(1)大面积瓦屋面及屋面结构翻修;
(2)房屋承重结构局部危险点加固或部分拆除;
(3)集中成片或整幢建筑的改造,如整体电线路改造等;
(4)成套房屋的全面整修,如电线路改造、渗漏水修补、墙面大面积刷新等。
(5)公共设施(如化粪池、路灯、围墙等)的维护、提升。
(三)大修:对破损严重的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结构严重损坏甚至构成危险屋面、楼面的维修项目;单项工程维修预算高于30000元的维修项目。
(四)因住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项目及易耗项目(如灯、水龙头等)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三条 受理程序
(一)租户提出申请。承租户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将房屋存在问题报修,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进行核实,拟写具体维修项目并填报《维修申请表》。
(二)巡查发现问题。房管员在巡查中发现存在房屋弊病和隐患,提出维修养护建议并针对发现问题拟写具体维修项目并填报《维修申请表》。
第四条 报批流程:
(一)一般维修项目实行先报批后施工。
(1)小修项目实行“股室三级报批”制度,即住户填写《维修申请表》提交房管员初审、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2)中修和大修项目实行“单位会议审批”制度,即由现场管理方(如:物业公司、房管员等)提交维修申请,经询价后,经办人拟定具体维修工程量,经所在公房租户签字确认。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对维修申请报告及维修工程量进行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复核后,中修报局班子会研究、大修报党组会研究。
(二)紧急维修项目可先维修后报批。对承租户报修或房管员发现的影响承租人正常生活的紧急维修项目(如:表后电线路故障、供排水管渗漏、局部屋面渗漏水严重等),房管员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安排施工方维修。先维修后报批的,原则上应在7天内完善维修报批流程。
第五条 维修施工方及维修价格
为保障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平稳迅速有效运营,小修项目委托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公司维修或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安排工人维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实报实销;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件精神,中修项目在开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基础上,经班子会研究后组织实施,大修项目经党组会研究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方。
维修价格由施工方按照合理市场价格提交申请,经单位会议审定。
第六条 维修过程
施工前,由房管员与施工方沟通,了解施工方的维修项目施工(技术)计划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施工中,由房管员不定时到维修项目现场对照维修清单进行检查,督促施工方严格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用合格和满足使用要求的材料,做好维修记录及拍照留存。
第七条 维修项目验收
公房维修完成后,由公房承租人对维修结果进行确认,再经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及工程量复核。维修结算材料应包含申请材料、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应该提供前后对比)、验收材料,并“一修一档”进行归档。
第八条 维修项目结算
维修验收后,由施工队编制本期维修工程结算,经房管员初审提出建议、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复核审核,
第九条 维修项目拨付
小维修项目,手续齐全后,经办人提出建议,由住房保障中心法人审批拨付;中修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经班子会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和住房保障中心法人审批拨付;大修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经党组会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和住房保障中心法人审批拨付。
维修资金由保障房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其他
若公房维修以经费总包干方式由第三方(物业公司)负责,则另行研究决定。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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