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6-2020)

日期:2018-10-26 15:35 来源:清流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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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6-2020

 

 

 

 

 

 

 

 

 

 

 

 

 

清流县人民政府

○一六三月

 

 

清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6-2020

 

 

编写单位:清流县国土资源局

 

协助单位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项目负责:陈俊新

 

:李懋坤 夏泽源 罗滨杰 陈俊新

 

:林  

 

 

 清流县国土资源局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一六年三月

 

     

 

1、总则 1 

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2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

4、监测、预报和报告 7

5、应急处置工作 10

6、善后处理工作 13

7、保障措施 14

8.预案管理与更新 14

9.责任与奖惩 15

10.附则 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指导和规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县境内突发地质灾害,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手册》、《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县境内突发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做到“不死人,少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分别管理,条块结合。

1.4.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和救灾工作。三明市和清流县人民政府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4.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和救灾工作,三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清流县人民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4.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三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并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清流县人民政府在三明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4.4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县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Ⅳ)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人武部、武警清流县中队、卫局、气象局、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地质灾害专家组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国土资源局。

3.2职责

3.2.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县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部署作出重大决策,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紧急调集抢救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3.2.2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县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水库库周、库坝、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

县建设规划局:组织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地区的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修复对人民群众生活的直接影响工程设施。

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的设置,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县卫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赴灾区投入医疗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县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3小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电公司:对灾区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卫生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武警清流县中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会商,并按会商要求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地质灾害专家组: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出具应急调查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3各乡(镇)应急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抢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4、监测、预报和报告

4.1监测

全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三明市、清流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信息和险情、灾情、气象、汛期信息。

4.2预报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清流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汛期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清流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4.2.2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在汛期期间,清流县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应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实行办公室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加强值班。

4.2.3险情巡查

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清流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警示,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示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清流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根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将“明白卡”发放到居民手中。明白卡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

4.2.5预报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3级后,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通知乡(镇)。各乡(镇)应及时通知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速报制度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3.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别重大型、重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避免 10 人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4.3.2速报时限要求

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

1 小时内报告:对属于特别重大型、重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要在 1 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还要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因地质灾害造成 1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要在 1 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还要直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6 小时内报告:对属于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 10人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 6 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还要直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24 小时内报告:对于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 10人以下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要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还要直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4.3.3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受威胁人员与财产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5、应急处置工作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等级做出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与处置并举的原则。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灾害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2  灾情和险情级响应及基本程序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处理(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同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灾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2.2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Ⅱ、Ⅲ级)

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立即将灾情通知到地质灾害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县域内的群众,将灾情和险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2.3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处置(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和险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情和险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三明市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5.3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对应防灾措施

5.3.1 红色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作好应急准备,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驻点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群众转移。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山边河边、工矿厂区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和监测。

5.3.2 橙色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作好抢险救灾准备。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立即组织危险性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所有群众转移,易发区受威胁人员根据当地雨情适时转移。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密巡查。

5.3.3 黄色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根据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根据雨情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

5.4  应急响应结束

5.4.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第一,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第三,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灾区应急响应期结束。

5.4.2  台风和强降雨过后,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善后处理工作

6.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督办治理地质灾害点,协助组织受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6.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7、保障措施

7.1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

7.4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和投资,开展应急防治的培训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与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5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清流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清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清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引发地质灾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1.1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0.1.2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己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10.1.3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10.1.4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10.3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10.4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10.5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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