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9-04-17 09:32 来源:清流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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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户用沼气池和中型沼气在建、维护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与农村沼气有关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严格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执行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故报告制、沼气生产工就业准入制等,把安全防范落到实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农村环保能源站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县农业局要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处置。(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局长负责制。县农村环保能源站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 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加强预防,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乡、村三级应急组织组成。

 第五条 县级应急组织

 清流县成立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农村环保能源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环保能源站,县农村环保能源站站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应急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组,领导小组由镇长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组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沼气服务网点和沼气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应急组织

各村民委员会要会同村级沼气技术员、民兵成立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全村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机制

 第八条 建全预防机制

(一)建立政府领导指挥、用户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 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机制。(二)充分利用 120119 和公用电话、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电话、沼气技术人员电话等,建立覆盖面广、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三)建立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利用广播、电视、 板报、科技赶场和发放安全挂图或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 大沼气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加快建立农村 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为沼气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技术管理服务和更   细致的安全督导。三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预警行动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行动。

 第十条 信息报告预防、预警

 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时按规定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应急保障

 造成人员死亡或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较大沼气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沼气安全事故,镇政府应妥善处置并按一般事故予以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进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 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善后处理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协助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 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保障

 (一)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县、镇、村三级应急救 援组织,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演练和修订完善,形成县、镇、村三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二)根据农村沼气事故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三)加强对村干部、民兵、沼气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后期管理人员的配置,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四)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 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组织应急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小组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 行全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 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善后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处罚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 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责任的;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工作人们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十九条 县农村环保能源站负责解释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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