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机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2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理念,做好应对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农机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事故报告)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2.3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机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农业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农机安全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股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机中心。
2.2 领导小组职责
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急要素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根据预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查、修订、补充和完善;负责配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专用的车辆、勘察、影像、通讯设备;紧急情况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对外发布农机事故救援信息。
2.3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负责配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设备;定期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通报事故现场态势;事故处置中做出决策。
2.4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日常工作;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突发农机事故时负责收集、上报事故信息,下达救援指令。
2.5部门职责
县农业局参与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县农机中心接到农机事故与农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组织精干力量参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救援。
3.农机事故分类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3.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农机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4.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部门与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立即逐级上报,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2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操作证等情况;
4.3.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3.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行驶证、是否装载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4.3.5事故简要经过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4.3.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程序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救援、事故处理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2发生重大事故,按程序上报至省农业厅,由农业厅批准启动Ⅱ级响应。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省、市、县三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救援、事故处理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3发生较大事故,市农机部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由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Ⅲ应急响应。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市、县二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救援、事故处理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1.4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县级农机部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县级农机部门启动Ⅳ应急响应。县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救援、事故处理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指挥和协调
5.2.1维护社会稳定。一旦发生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部门要立即通报发生地公安机关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市级农机部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宣布启动Ⅲ级响应,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农机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
农机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积极工作,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5.2.2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农机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5.3应急响应处置
5.3.1先期处置。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现场、排查消除隐患,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消除社会影响。
5.3.2现场处置
县级农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5.3.2.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远离危险场所。
5.3.2.2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5.3.2.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3.2.4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3.2.5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5.3.2.6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5.4信息发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发布农机事故信息。
5.5响应终止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确部门认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终结,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善后处理工作。
6.善后处理
6.1农机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6.2事故调查
6.2.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2.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2.3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2.4 事故调查组职责
6.2.4.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2.4.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6.2.4.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2.4.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2.4.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5 组织参加调查组农机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逐级报送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2.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5.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2.5.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2.5.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2.5.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2.5.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3. 应急保障
6.3.1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6.3.2农机部门要配备农机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农机部门成立农机事故调查专家组,可以聘请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
6.3.3农机部门要公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练工作。
7.总结评估
做好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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