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日期:2018-05-21 18:00 来源:清流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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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清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计局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计局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县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县卫计局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医疗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计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计局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1。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 I级、Ⅱ级、Ⅲ级响应

    在我境内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省、市预案的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卫计行政部门决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Ι级Ⅱ级、Ⅲ级响应。I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IV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计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卫计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卫计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县卫计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县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上级卫计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的卫计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县卫计局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或增派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县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县卫计局要及时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计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计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县卫计局。县卫计局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逐级报告至省卫计委。

    医疗救援机构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在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向医院(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已经建立,还应同时向其报告)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情况、范围,以及先期医疗救援情况和后续医疗救援需求等情况。随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医院接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将收到的首次情况进行汇总,向县卫计局报告,随后根据现场救援队伍的报告续报进展情况。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县卫计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县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县卫计局要每日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县卫计局要每日逐级报告至省卫计委。

    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要随时报告。

    4.4.2信息发布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卫计局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县卫计局负责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卫计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

4.6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计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卫计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计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确定县总医院为我县120急救机构,县总医院应坚持24小时急诊值班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计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每支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县卫计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县卫计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信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储备经费。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福建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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