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林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特编制《清流县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林业局
2019年4月17日
清流县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县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安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林业系统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各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按照《三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工作原则
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配合、讲求科学、舆论引导,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林业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1.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成员: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局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安办、林政股、资源站、营林股、产业股、计财股、保护区、绿化办、科技股、防火办、野动站、种苗站、森防检疫站、工会、林业执法大队和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挥部办事机构为局安办,挂靠产业股。
2.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统一协调林业系统内部各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联系县公安、卫计、交通运输、民政、水利、通信、供电、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驻泰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④确定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的组长;
⑤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
3.各成员单位职责
①局安办:负责通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及其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运输力量、指挥伤员转送、指导医务人员抢救伤员、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局安办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计财股: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经费保障。
④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伤人员营救、现场范围治安秩序维护。
⑤保护区:负责指导协调自然保护区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⑥局其它股室(站、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二)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设在事故发生地,由事故现场最高行政负责人任指挥中心主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局办公室、挂乡(镇)局班子成员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拟订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案;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救援的车辆、物资、人员等;
④负责协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⑤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⑦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救援组
组长由指挥部确定,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产业股、森林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卫计、交通运输、民政、通信、供电、驻清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①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制定事故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④统一指挥现场救援队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⑤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⑥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⑦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3.善后组
组长由指挥部确定,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指挥部确定,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局办公室、计财股和县公安、卫计、交通、民政、水利、通信、供电、事发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①组织森林公安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④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应急救援程序
(一)事故报告
发生重大以上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同时向119、120、122报警。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安监局及林业局报告。
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林业局(值班室电话5322669、5328995、5324119)报告,林业局接报后,应当在15分钟内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及市林业局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林业局接到林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局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汇报,由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指挥中心设立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小组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事故危险区群众,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各救援小组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加强联络和协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三)应急救援结束及后期处置
1.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救援结束。
2.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局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救援、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视事故等级由同级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
五、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一)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
(二)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三)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做到随调随用。
(五)加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教育,提高林区职工群众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六、附则
(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责任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三)各林业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各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林业局备案。
(五)本预案由县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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