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中小学学生转学确认服务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县属中小学学生转学确认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办理依据: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
四、受理机构:清流县教育局初教股
五、审批机构:清流县教育局
六、申请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六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附件4);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在学籍系统查看转学申请表和户籍证明
八、办理流程:
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学和省内转学)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字);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但学校因学额不足无法接收的,学校要指导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4.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送交或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并留复印件存档。
九、法定办理时限:30天
十、承诺办理时限:15天
十一、发给筹设批准书:免费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收费依据:无
十四、表格下载:smql.fjbs.gov.cn
十六、咨询电话:0598-5320303
十七、办公时间和地址:
1.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令)
3:00-6:00(夏令)
(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清流县城关碧林北路459号
十八、乘车路线:公交车1、3路(实验中学站)、5路(怡景书苑站)。
十九、状态查询:电话查询:0598-53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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