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后变化

日期:2022-12-09 18:46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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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有政策:

  政策调整之前,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

  (一)“四免”政策

  1.免除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2.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正版字典。

  3.免住宿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免住宿费。

  4.免费提供作业本: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二)“一补”政策

  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一改善”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政策调整:

  “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补助标准: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也就是说,原“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中“一补”的补助对象,由“寄宿生”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增加了对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补助方式:由各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具体工作流程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执行。

  资金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比例进行分担。

  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底根据各地各校上报的系统数据结算当年度资金并据此预拨下一年度资金。

  各市、县(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预拨资金后应按规定连同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卡。

  工作要求:

  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所享受的年生均1000元营养餐补助政策保持不变。所需资金及工作要求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规定实施。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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