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中部分内容的通知》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清政规〔2026〕2号)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与法规规定不符。经研究,决定对该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现通过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通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修改调整内容
1.对通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第一点“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例外审批方式,变相扩大了可以采取(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内容予以删除。
2.对通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第二点“对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做了修改,通告新增特殊情形猎捕的规定。
3.对通告“禁猎区及禁猎期”的禁猎期起始时间做了修改,修改为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35年12月31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11日至2月26日。
三、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qlxsdzx@163.com;
(二)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清流县自然资源局,邮编:365300。
(三)联系电话:13799197770,联系人:邓炎光。
附件:《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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