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流县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公示

日期:2026-06-15 11: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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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流县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规范性,申请材料统一按《公租房收件资料》清单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及《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清政办规〔2023〕15 号)执行。

二、保障范围

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以上及65周岁以下,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的家庭: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城镇常住非农户口,且在清流住满三年;符合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优抚对象不受年限限制;

2.家庭人均年收入经县民政局核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及以内;

3.人均财产2.5万元以下;

4.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且申请之日5年内在本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城镇居民公租房的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含所辖乡镇)居民户籍,且从申请之日起计落户时间已满3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

3.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及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及以下;

4.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5年内在本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5.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清流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属外地户籍或者本县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县工作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3年);

3.已被城区用人单位录用或招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

5.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及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及以下。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清流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在清流工作所在地无房、无车并单身;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3.已在本县就业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产(含店面)的;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集资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4.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5.申请人被相关部门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四、监督与咨询

咨询电话:0598-5327866;

受理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6号3楼(县住房制度改革服务中心);

 

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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