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政文〔2020〕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开展地质研究,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范围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准,分为温泉园区和 “清流人” 古人类遗址园区,规划面积24.007km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自然资源和地貌景观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经营等活动,坚持“保护第一、科学利用”的原则,确保园区内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的原始性、自然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自然资源、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地质公园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福建清流温泉国家地质公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保护的具体管理。按照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等设施。 

对重点保护的典型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加强保护。地质公园内的碑石、标志等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变更、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清流县自然资源、林业、文旅、公安、交通、住建、水利和市驻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能,做好地质公园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分为以下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是世界级和国家级地质遗迹集中分布的区域。在公园范围内划定1个一级保护区、1个一级保护点。 

高赖温泉一级保护区:位于温泉园区内,高赖村西南500m处的沟谷中的温泉出露带,面积为0.126 km²,主要保护对象为高赖温泉群、古泉眼遗迹、泉华地貌、温泉沼泽湿地。 

狐狸洞古生物化石一级保护点:为“清流人”古人类遗址园区的狐狸洞,主要保护对象为“清流人”化石、哺乳动物化石(东方剑齿象、华南巨貘、中国犀等)。 

(二)二级保护区: 为省级地质遗迹集中分布的区域,以微地貌单元边界、水系、道路等作为主要划分依据。公园范围内划定1个二级保护区、3个二级保护点。 

北斗山二级保护区:位于温泉园区的北斗山范围内,面积为0.498 km²,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霞地貌。 

塘州温泉二级保护点:位于温泉园区内,紧邻塘州的NE向沟谷温泉群,具体包括塘州温泉群的出露处其周围40m内的范围,主要保护对象是塘州温泉群及温泉沼泽湿地。 

福田温泉二级保护点:位于温泉园区内马排村的福田,具体包括福田温泉群出露处及其周围40m内的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为福田温泉群。 

月汤温泉二级保护点:位于温泉园区内马排村的月汤,具体包括月汤温泉群的出露处及其周围40m内的范围,主要保护区对象为月汤温泉群。 

(三)三级保护区:是具有科普及游览价值的一般地质遗迹分布区。公园范围内划定3个三级保护区。 

高赖温泉三级保护区:位于温泉园区的高赖温泉一级保护区外围,沿温泉出露沟谷走向一带的丘陵山间谷地,面积为0.121 km²。主要保护对象为高赖温泉出露点周围的生态环境。 

北斗山三级保护区:位于温泉园区的北斗山二级保护区外围,北至北斗山二级保护区外围,南至鸡蹄寨山脚,西至黄坑,东至岩背垄,面积为2.533 km²。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霞地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白马山三级保护区:位于“清流人”古人类遗址园区,北至下白坑最北部,南至石寨坑,西至九龙湖水位285m以上,东靠近白马山上的清流县县界,面积为1.164 km²。主要保护对象为岩溶地貌、水体景观、人文景观及白马山的自然生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规划》及其附图,确需调整或更改的,按程序审批办理。 

第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在园区内进行固体矿产的采(探)矿、挖沙、取土、葬坟、砍伐、狩猎等活动; 

(三)采集或销售地质标本、观赏石及化石等活动; 

(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向园区内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六)其他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园区内禁止任何违背《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农村住宅)应符合《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征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凡是不符合《规划》,可能造成地质遗迹、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退出。 

严格控制地质公园内村庄居住点的发展,按规划要求引导园区内居住的人口逐步向地质公园向外迁移。 

因开展地学旅游研究和地质遗迹保护的需要,在保护区内设置地学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施工前应提供经评审通过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和破坏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 

第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科普科研、考察交流等活动时,各景区经营单位和景点管理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清流县林业局和温泉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应依照《规划》要求,加强地质公园内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严格控制在保护区内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 

在地质公园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遵守地质公园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进入地质公园从事科研、教学、采集岩石及古生物标本等活动的,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提交成果副本。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研成果管理,明确科研成果范围和报送程序,组织好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审批和应用推广等工作,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促进保护事业发展。 

凡与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合作开展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双方共享;科研成果的保密、奖励和档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参与地质公园的建设管理创造条件,使地质公园成为地学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参加国际国内地质公园官方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资源和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籍组织在本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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