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44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对1999年至2022年期间,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6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清政文〔2000〕43号)等30份文件予以废止(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机动车辆执行定点停放的通告》(清政文〔1999〕10号)等24份文件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清政文〔2000〕105号)等82份文件继续保留(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1999-2022年度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1999-2022年度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1999-2022年度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