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5101-0200-2017-00194 文号 清政文〔2017〕60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5-20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5101-0200-2017-00194
文号 清政文〔2017〕60号
发布机构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5-20
标题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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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实行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所在()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国土部门在乡()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五五”工作法(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对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四)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和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程序和约定、规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点对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将闲置土地清理作为土地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有关规定,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要加强闲置土地信息管理,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后,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将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中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

       (一)严格确定不动产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不动产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不动产登记程序。要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权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程序。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三)严格不动产登记规定。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得以融资为目的违规进行虚假登记。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政策。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二)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要按时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对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乡(镇)和用地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讨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经督查发现乡(镇)辖区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发现或报告不及时,导致查处难度加大的,由监察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所在地乡(镇)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第15号令)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效能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交易、占用土地责任追究机制。

        1.对打击非法交易、占用土地不力,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的乡(镇),给予主要领导效能问责。

        2.对国土资源部门函告要求配合开展工作,但相关单位或部门不落实的,第一次由县政府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由效能办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

        3.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通报批评、效能问责、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清基本事实,移交监察、效能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实行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所在()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国土部门在乡()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五五”工作法(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对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四)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和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程序和约定、规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点对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将闲置土地清理作为土地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有关规定,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要加强闲置土地信息管理,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后,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将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中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

       (一)严格确定不动产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不动产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不动产登记程序。要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权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程序。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三)严格不动产登记规定。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得以融资为目的违规进行虚假登记。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政策。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二)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要按时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对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乡(镇)和用地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讨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经督查发现乡(镇)辖区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发现或报告不及时,导致查处难度加大的,由监察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所在地乡(镇)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第15号令)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效能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交易、占用土地责任追究机制。

        1.对打击非法交易、占用土地不力,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的乡(镇),给予主要领导效能问责。

        2.对国土资源部门函告要求配合开展工作,但相关单位或部门不落实的,第一次由县政府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由效能办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

        3.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通报批评、效能问责、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清基本事实,移交监察、效能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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