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清流县现代竹业重点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清流县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19日
清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清流县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政策,加快我县笋竹特色产业发展步伐,加强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下达的现代竹业重点县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资金采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的竹农或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竹林机耕路建设与维修、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主要竹山喷灌设施建设)、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竹林施肥、竹林抚育等)及笋竹培育新工艺新技术(建烤笋干房、引种小径竹等)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竹林机耕路建设补助标准:新开设竹山机耕路每公里补助18000元;竹山道路维修每公里补助1500元。
第七条 丰产竹林示范片补助标准:
(一)劈草结合施有机肥的补助300元/亩(其中包括施工作业工资150元,肥料款150元。亩施肥量应在100公斤以上)
(二)仅采取劈草抚育的竹林每亩补助工资80元。
第八条 竹林灌溉水池补助标准:新建竹林灌溉水池(含配套设施)补助1000元/m3。
第九条 笋竹培育新工艺新技术补助标准:引种栽植小径竹(300株/亩)及当年抚育管护等补助900/亩。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后,若补助总额超过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实际补助金额全部按比例下浮。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助等财政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本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林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林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林业部门财务审核材料后拨付专项资金给补助对象。由业主自行采购的肥料、机械等,应提供大于或等于补助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各乡镇林业站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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