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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考评标准》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文件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创〔2016〕3号)精神,特制定《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清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2000万元。
二、使用原则
(一)定额补助原则。财政实行分项拨付,定向补助,由县商务局提出项目支持方向。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支持重点,能够市场运作的,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时限和范围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政策期限为二年(2015.6-2017.6)。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团队配备;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营造电商氛围等。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农村电商的县级运营服务中心建设、13个乡(镇)服务网点建设、111个行政村服务网点建设;提供网上代买代卖、便民服务、创业服务、生产服务等。
(三)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转建设;物流体系运营团队的配备;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等。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培训场地和实训机房建设;配备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制定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等。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人员队伍等。
(六)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指导创建自有品牌,推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等。
(七)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制度;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等。
四、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主要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聘请专门运营团队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等。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450万元。
(二)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营业场所设施购建、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宣传、统一店面标识及柜台改造等。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350万元。(同一个行政村,中央财政支持的网点不得超过一个)
(三)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主要支持物流设备、营业场所设施购建、整合物流资源等。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500万元。(同一条物流路线,中央财政不得支持超过一家物流企业)
(四)清流县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县域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孵化项目。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300万元。
(五)清流县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县域企业农产品上行的包装、设计、文案创作等以及农产品溯源体系、信息平台项目建设。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200万元。
(六)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动态信息,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等。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100万元。
(七)其他服务于电商产业发展需要投入的方向。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扶贫、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等方面。拟安排国家专项资金100万元。
五、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清流县登记注册,在本县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能积极配合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单位如为限上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供县统计局出具的入驻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的情况证明;
3.申报项目涉及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需出具该平台网站ICP证书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4.填写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上述扶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四)县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清流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
(五)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七、管理监督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公开申报、对外公示等程序,并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凡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申报项目书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申报项目书内容的;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县财政部门将会同县监察、审计、商务等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2.清流县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3.清流县电商企业文创扶持资金申报表
4.清流县电子商务OTO体验店扶持资金申报表
5.清流县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报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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