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乡村振兴局 清流县总工会关于开展2023年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2-01 09:19 来源: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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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打通农产品“最后一公里”,进一步规范我县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申请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新型经营主体、脱贫户。申请认定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艺品等,烟、酒、名贵土特产品等不可申请。

  二、认定标准

  (一)申请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单位承诺提交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要真实可信,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标准,价格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申请认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型经营主体(县级以上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需提供与脱贫户购销合同、用工协议(带动3户脱贫户并用工半年以上)等关联凭证;

  2.脱贫户(含监测户、相对贫困户)自产农产品。

  三、认定程序

  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实行主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公示。

  (一)主体申请。申请扶贫产品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新型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认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产品报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三)县级复核。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要求产品予以驳回。

  (四)县级公示。县乡村振兴局通过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各乡(镇)上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产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清流县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经认定后进入《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产品,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是消费帮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扩大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扛起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定标准、程序,扎实开展认定工作。各乡镇于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复核。

  (二)加强监督监管。各乡(镇)要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真实完整,主体资质是否合格,带贫成效是否真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大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工作宣传力度,做到辖区内所有参与带贫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宣传动员全覆盖,切实让符合条件、带贫成效突出的经营主体参与到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中来,为开展消费扶帮扶定坚实基础。

  (四)鼓励购买帮扶产品。各基层工会2023年度内安排不少于20%的经费用于集中采购清流县扶贫农特产品和建档立卡脱贫户自产的农特产品。同时各乡镇、县各部门在2022年12月25日前将2022年度清流县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统计表报送乡村振兴局(附件3)(邮箱:qlnb8169@163.com,联系电话:7920072)。

 

  附件: 1.清流县2023年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申报表

       2.清流县2023年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认定单位汇总表

       3.2022年度清流县消费帮扶重点农产品统计表

 

  清流县乡村振兴局                  清流县总工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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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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