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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8月2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821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821日-2017825日(5自然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编:3653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清流县灵地镇信誉建材厂机砖生产线项目

清流县灵地镇灵和村

清流县灵地镇信誉建材厂

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砖生产线项目位于清流县灵地镇灵和村,建设内容为将原18门轮窑改造为24门有顶轮窑,并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2000万到3600万块多孔砖(折标),建设单位为清流县灵地镇信誉建材厂。项目总投资1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目以页岩、煤矸石和建筑渣土为原料生产空心砖、多孔砖等各种规格机砖

1、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山地施肥,不得外排;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项目原料堆场和原料、燃料破碎及配料系统制备成型等工段应采取喷雾洒水除尘、收尘等措施,配备封闭原料库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焙烧废气应先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

3、在生产加工中应注意对设备的降噪减振,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制砖过程产生的废砖坯、出窑时产生的废砖和脱硫除尘渣、废石膏回用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规范先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暂存间应具备“地面防腐、硬化”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5、本项目设定破碎车间外50m为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当地政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2

清流县嵩口镇围埔生龙砖厂改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清流县嵩口镇围埔村

清流县嵩口镇围埔生龙砖厂

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改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位于清流县嵩口镇围埔村,建设内容为利用原项目用地,将原20门轮窑改造为隧道窑,并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1000万到3500万块各种规格机砖(折标),建设单位为清流县嵩口镇围埔生龙砖厂。项目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地面积114000平方米目以粉煤灰、煤矸石和建筑渣土为原料生产空心砖、多孔砖等各种规格机砖

2、在施工期要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水和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妥善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裸露地进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3、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浇灌,不得外排;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项目原料堆场和原料、燃料破碎及配料系统制备成型等工段应采取喷雾洒水除尘、收尘等措施,配备封闭原料库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焙烧废气应先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

  3、在生产加工中应注意对设备的降噪减振,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制砖过程产生的废砖坯、出窑时产生的废砖和脱硫除尘渣、废石膏回用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规范先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暂存间应具备“地面防腐、硬化”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5、本项目设定原料破碎区和原料堆场外50m为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当地政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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