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5338096
传 真:0598—5321141
通讯地址: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3653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生产线扩建改造项目 |
清流县龙津镇基头村 |
清流县新成建材有限公司 |
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该生产线扩建改造项目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基头村,建设内容为利用原项目用地,内容为将原18门轮窑改造为24门有顶轮窑,并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2000万到3000万块多孔砖(折标),建设单位为清流县新成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1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占地面积18666平方米。项目以粉煤灰、页岩、煤矸石和建筑渣土为原料生产空心砖、多孔砖等各种规格机砖。 |
1、在施工期要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废水和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妥善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裸露地进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2、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3、项目原料堆场和原料、燃料破碎及配料系统、制备成型等工段应采取喷雾洒水除尘、收尘等措施,配备封闭式原料库,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焙烧废气应先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 4、在生产加工中应注意对设备的降噪减振,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5、制砖过程产生的废砖坯、出窑时产生的废砖和脱硫除尘渣、废石膏回用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规范先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暂存间应具备“地面防腐、硬化”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