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所、县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于2019年1月1日前在清流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之日应在2019年1月1日前),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二、评价标准
(一)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二)合同行为规范。企业规范签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好。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五)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工作程序
1.通告与报名(2022年3月9日—2022年3月25日):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展此项工作的通告,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报名参加。
2.初选审核(2022年3月26日—2022年4月15日):对报名的企业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指导,并根据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进行信用评价。
各市场监管所对报名的企业负责初审、现场指导核实相关信息并初审评价,填写《 局登记注册报名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实情况汇总表》(附件5),按标准将信用企业推荐上报县局市场和商标广告监管股。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按照评价标准进行信用打分。
3.征求意见(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30日):将企业名单征求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县法院、工信局(县清欠办)、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人行清流支行、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4.初选公示(2022年5月4日—2022年5月14日):将“初选公示企业名单”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初选公示。
5.正式公告(2022年5月15日—2022年5月30日):将初选公示中无异议的企业拟定为“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报县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予以公告。
四、报名及提交材料
(一)报名企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见《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五、有关要求
(一)大力宣传发动。为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协会的作用,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中,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示范带头,作为行业引领,推动我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严把工作质量。“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确保公示企业质量。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申报数据,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工作由下而上逐级进行,各地推荐单位要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认真把关,逐一比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推荐给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应当符合申报条件,根据《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附件1)进行信用评价,且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三)严守工作纪律。公示工作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名义向企业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公示工作程序,坚持自愿、公开原则,确保公示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四)确保工作效能。经县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初选公示后,各地因存在问题被剔除的推荐企业,原则上不再替补报送。不能按时上报推荐企业名单,按自动放弃推荐处理。
联系人: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市场和商标广告监管股曹继良;联系电话:8705057;联系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309办公室。
附件:1.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
及标准
2.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
4.2020—2021年度清流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
5. 局登记注册报名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实
情况汇总表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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