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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清流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清流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8-10-31 17:08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水〔2018) 32号)、市政府《2018年三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五项攻坚行动计划》(明政文〔2018) 26号)和县政府办《清流县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清政办〔2017〕136号),结合清流县实际,制定《清流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水利局                       清流县公安局

 

 

清流县交通运输局                清流县国土资源局

 

 

清流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          清流县物价局

 

2018年10月21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水〔2018) 32号)、市政府《2018年三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五项攻坚行动计划》(明政文〔2018) 26号)和县政府办《清流县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清政办〔2017〕136号),结合清流县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非法采砂治理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的讲话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水利牵头、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以巩固2017年涉砂行为专项整治和涉砂行为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为重点,确保全县范围内基本实现无非法河道采砂行为,实现砂石资源有序开采、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审批开采环节,重点是“盯采砂”

    1、盯河道采砂规划。一是注重规划。完成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规划期5年。市级负责二、三级河道,县级负责四、五级河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注重许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重河道采砂规划(2014-2018年)和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的衔接,从2019年起执行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流域面积在200km2以下的所有河流(河段)不得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2、盯合法砂源开采。对经许可审批的采砂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查采砂作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砂石弃渣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存在超量开采、越界开采、未及时清除砂石弃渣的,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发现未设立公示牌、警示牌的,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未建立砂场经营来源和销售台账的,未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有非法制砂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

    3、盯非法采砂行为。一是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将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制定河道专管员巡河奖惩机制。二是建立以水行政执法巡查为主,无人机航拍为辅,群众监督为补充的“三维立体”监控模式。三是县、乡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在河长公示牌上的河长电话即为非法河道采砂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进行举报和监督。四是对非法采砂和洗砂、吸砂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打击取缔一起。

4、盯采砂作业船舶。对采砂船舶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三证”是否齐全进行全面排查,“三证”不全的采砂点,进行停业整顿。

5、盯涉黑涉恶线索。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时提供非法河道采砂线索,积极做好刑案河砂价格认定,落实行刑衔接工作。

(二)运输流通环节,重点是“查运砂”“清砂场”

1、“查运砂”方面。全县范围内河道采砂销售将统一实行砂石准运单制度,重点排查水上的运砂船舶、陆上的运砂车辆、停靠在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车辆,发现无持有砂石准运单的船舶、车辆,立即给予扣查。

2、“清砂场”方面。一是清查经批准的合法堆砂场,查堆放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二是全面打击,依法取缔全县范围内的非法经营的堆砂场,拆除设备,恢复原状。三是全面治理乱堆放、乱侵占、乱经营、乱买卖的“四乱”现象,严厉打击占用河道和岸线上占用土地堆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拆除已废弃砂场的机具设备,恢复原状。四是督促各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来源及销售台账。

(三)生产使用环节,重点是“核用砂”。核查合法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类水利、住建、交通等建设项目所用河砂的进场监测和使用台账(来源和用量)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10月)、集中整治(11月)、检查督导(12月)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10月)

2017年以来开始涉砂行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乡镇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采砂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建档立卡。编制河道采砂三个监管环节的工作流程图。10月下旬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

针对调查摸底阶段发现的采砂违法案件,各乡镇联合水利、公安、交通、国土、住建、物价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流域和区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实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阻断河砂盗采、运输、销售、使用渠道。

(三)检查督导阶段(12月)

县级将组织督导组分赴各乡镇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个别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立案;涉刑案件督促落实行刑衔接。同时,做好迎接省、市级检查督导的准备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采砂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检查采砂作业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无证采砂、超期超量超范围违规采砂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处罚,取缔非法采砂点。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线索,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清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督促各采砂户和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去向、来源及销售台账。检查水利建设项目使用河砂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情况。

    (二)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加大河砂运输途经道路的巡逻力度,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妨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牵头立案打击查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采砂船舶和船员“三证”是否齐全,配合水利部门检查水上的运砂船舶和停靠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是否持有水利部门核发的准运单,依法查处采砂船、运砂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检查交通建设项目使用河砂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情况。

    (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水利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砂、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情况的核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砂、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的行为,配合清理非法占用岸上土地无合法手续的堆砂场。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河砂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涉刑案件中河砂市场价格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形成合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切实提高我县河道采砂监管水平。

    (二)建立机制。建立各级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水利部门为召集人,河长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半月一汇总、一月一会商”制度,研究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具体问题。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三)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巩固提升工作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案说法,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营造全社会河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罗维圣,电话(传真) 0598-5325385,

15160626958,电子邮箱:qlszdd@ 163.com。

 

附件:1、清流县河道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水〔2018) 32号)

附件1

 

清流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进我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清流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召 集人:谢荣响  县水利局局长

副召集人:汤建德  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王锋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谢怀德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伍佳源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长              

吴丽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县物价局副局长

联络 员:罗维圣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王大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赖学根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高清泉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

吴加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质站安站长

陈日升   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县水利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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