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有效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权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未备案的经营业户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请县域内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前往清流县交通运输局二楼维修股备案。咨询电话:0598- 5320206 、0598-5320203。(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附件:
1、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登记申请表
4、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登记申请表
5、摩托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表
清流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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