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1-06-22 10:21 来源:清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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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财政所、振兴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2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02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后续扶持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及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脱贫户5户及以上)且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建制村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应确保年内完成)和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乡(镇)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根据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治资金结余,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抄送各乡(镇)纪委,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附件:1.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清流县财政局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21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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